因病假被停缴社会保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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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假被停缴社会保险怎么办?

2024-05-06 09:40 · 密云法院 · 410人阅读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生育、年老、患病、伤残、死亡等原因造成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以及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制度,是保障劳动者生存权、分散企业风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设计。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伴之而来的社保纠纷也日益增多。

这个假期,密云法院西田各庄人民法庭主审劳动争议案件的曲明辉法官和您聊聊社会保险那些事儿,一起学案例、“涨”知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王某入职某运输公司任班车司机,该公司为王某缴纳了2020年10月至 2022年2月的社会保险。2022年3月1日,王某通过微信向该公司管理人员陈某请假并发送检查报告等,陈某同意王某休病假。后该公司以王某长时间未到岗视为自动离职为由不支付其2022年3月工资并于2022年4月进行社保减员。后王某向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医疗费等,密云仲裁委裁决某运输公司支付王某工资及部分医疗费。该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本案中,某运输公司主张王某自2022年3月1日后未请假就不来上班,应视为自动离职,故不同意支付工资及医疗费。但根据王某提交其与公司管理人员陈某聊天记录显示其已向陈某请假且已获批准,该公司以员工未到岗视为自动离职为由停发工资并停缴社会保险不符合法律规定。某运输公司应支付王某病假工资及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对其要求不支付工资及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由此可见,劳动者在患病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为职工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那么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显而易见,部分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理,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进行社会保险减员,只有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的法定期间内,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才能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案例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休假情况下以其未履行请假手续视为自动离职而进行社保减员,该行为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减员行为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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