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工伤主体责任如何认定?

五险一金 一网打尽
下载APP
首页 > 百科 >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工伤主体责任如何认定?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工伤主体责任如何认定?

2024-05-14 09:37 · 滨湖法院 · 193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日上午6:05,郭某某驾驶电动车与案外人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案外人负全部责任。同日,郭某某经诊断为眼结膜裂伤、左眼创伤性视网膜脱离等。2021年12月3日,郭某某以江苏某某公司职工名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2月8日,某区人社局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决定书》《限期举证通知书》。2021年12月14日,江苏某某公司提交《意见》,认为郭某某不应认定为工伤,即使认定,也不应由其承担工伤主体责任。2021年12月17日,某区人社局向郭某某进行调查,笔录载明其陈述:“2020年11月1日到江苏某某公司工作……担任保安……作息时间为6:30-18:30”“2019年12月26日到B公司工作……担任保安……作息时间为19:00-次日7:00”“2020年12月2日6:03左右我下班,骑电动车去江苏某某公司上班,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了准时能到江苏某某公司上班,每天让同事提前1小时接我的班”,B公司到江苏某某公司“一般30分钟左右到”,当天下班“我不准备回家,因为时间较紧,我每天都是B公司下班直接去江苏某某公司上班”。

2021年12月28日,人社局向江苏某某公司进行调查,笔录载明“郭某某2020年11月开始在江苏某某公司担任保安,我公司对与郭某某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缴纳社保”“江苏某某公司保安的作息时间是6:30-18:30,周六上班,周日不休息。郭某某的作息时间也是这样的”“2020年12月2日下午17:30左右,我接到江苏某某公司保安队长高某某电话,他说在江苏某某公司有一个保安郭某某本应2020年12月2日上班的,因当天早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没有到岗,电话一直联系郭某某也联系不上”。2022年1月15日,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双方送达,认定郭某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苏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改变了以往劳动力配置单一化的模式,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使得劳动力配置在市场中或主动或被动地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态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再仅仅是一一对应的简单关系,同时从事两份甚至多份职业的劳动者已经越来越普遍,我们将之称为双重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等法律规定,从正面或反面均可体现双重劳动关系在我国法律规范体制下的合法性。

双重劳动关系情形下,难以区分多个劳动关系的主次,工伤认定应当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界定责任主体。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对于职工受伤时工作场所较为明确的,可以直接作出相关认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可以结合在途目的综合判断做出认定。

劳动者为生存而奔波,本就处于弱势地位,当发生事故伤害,行政机关依法、及时认定工伤责任主体,应当予以肯定。司法机关将以人民为中心的能动司法理念贯穿审理过程,从工伤保险的立法精神出发,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运用一般常识和合理逻辑进行综合判断,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工伤保险的应有之义。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保100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保100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pedia/cs_63361.html

我来说两句

0/200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条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点击收起
推荐阅读
相关最新

官网查询(社保·公积金)

热门标签

更多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