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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未及时“减员”,造成损失谁担责?

2024-05-14 09:59 · 密云法院 · 486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徐某入职某文化公司,担任教师岗位工作。后徐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8月,徐某以未及时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0年9月,徐某与某商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通知徐某需要前单位为其办理社保减员,否则将因无法缴纳社保视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1月5日,某商务公司以此为由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徐某申请仲裁,要求某文化公司赔偿因未及时办理社保减员造成的损失。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某文化公司则称因徐某受过工伤,办理程序复杂,故未按时办理,其公司为徐某缴纳社保至2020年10月并于2020年11月20日办理社保减员,故不同意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某文化公司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为徐某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致使徐某在入职新公司后因无法缴纳社保而被解除劳动关系。某文化公司虽主张因社保政策原因未能及时办理,但未就此提交证据加以证明。综上,法院认定某文化公司未及时为徐某办理社保减员,导致新单位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予徐某相应赔偿;同时,考虑徐某并未将已被新单位录用及如不及时办理社保减员将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告知某文化公司,且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继续为其缴纳社保属于自损行为,某文化公司并不存在不办理社保减员的主观故意,故应减轻某文化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结合徐某与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再次就业时间、新单位月工资标准、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某文化公司赔偿徐某部分损失。

法官提醒

社会保险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同时规定,当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法定期间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便劳动者再次就业时新用人单位办理增员。实践中,存在部分用人单位迟延办理社保减员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顺利就业造成损失的情形,对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问题:1.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对此应明确知晓并按时办理,如因不可归结于单位原因无法按时办理应要求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予以证明并向劳动者做出相应解释。2.劳动者应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虽然法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并未要求劳动者督促提醒,且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关系解除后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损失扩大不会无故拖延办理社保转出手续,但作为劳动者为减少自身损失亦应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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