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十二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待遇能否适用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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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十二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待遇能否适用终局裁决?

2024-05-16 13:37 ·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327人阅读

基本案情

李某与死者张某系夫妻关系。张某于2018年4月到某有限公司从事组立焊工工作,张某的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2021年5月12日,张某在车间内查看上料情况时突然倒地,抢救前死亡。2021年8月19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为工伤。案件受理过程中,某有限公司未提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张某缴纳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未提交张某月缴费工资的相关材料。李某要求某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补助金43958元。

裁判结果

某有限公司支付李某丧葬补助金42654元,并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

裁判理由

超过十二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待遇能否适用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根据上述法律第(一)项规定,将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作为适用终局裁决的范围仅限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四项争议内容;上述法律第二项规定“(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死亡赔偿金和工亡补助金,既属于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争议,又属于关于社会保险的争议,理应纳入终局裁决的处理范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基本制度目录及范本的通知》中:“仲裁裁决案件的适用范围:(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综上,可以看出,对于属于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等的社会保险争议并无十二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上限限制,均可适用终局裁决,故对于上述案件适用了终局裁决予以结案。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也称为“一裁终局”制度,适用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其设计目的是提高仲裁效率,防止缠讼,是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重复仲裁的限制,更是对用人单位起诉权的限制。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诉权方面的公平,同时也避免了法院审判资源的重复消耗,有利于劳动争议的高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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