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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024-06-23 13:54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355人阅读
基本案情某饮料厂系个人独资企业。2016年,何某到某饮料厂做工,工作内容为送水,着统一发放的工作服,根据某饮料厂的派单或自己掌握的客户要求,使用其所有的电动三轮车为客户送水。某饮料厂根据何某的实际送水
基本案情某饮料厂系个人独资企业。2016年,何某到某饮料厂做工,工作内容为送水,着统一发放的工作服,根据某饮料厂的派单或自己掌握的客户要求,使用其所有的电动三轮车为客户送水。某饮料厂根据何某的实际送水

基本案情

某饮料厂系个人独资企业。2016年,何某到某饮料厂做工,工作内容为送水,着统一发放的工作服,根据某饮料厂的派单或自己掌握的客户要求,使用其所有的电动三轮车为客户送水。某饮料厂根据何某的实际送水量以每桶水2元,每件水0.35元计算基本工资,工龄工资以每年10元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劳动报酬以本月发放上月工资方式按月结算。某饮料厂每年为何某在保险公司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2022年6月3日11时45分许,何某身穿工作服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送水行驶途中突发疾病导致车辆向右偏离碰撞在花台上,造成何某当场死亡,车辆及花台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时,电动三轮车货厢载有某饮料厂矿泉水水桶。事发后,经鉴定何某的死因系驾车过程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心肺功能衰竭死亡。经何某的配偶陈某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何某与某饮料厂存在劳动关系。某饮料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其与何某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本案中送水业务系某饮料厂业务的组成部分,何某提供的劳动是该饮料厂业务的组成部分,其接受该饮料厂的管理和指挥,按月领取饮料厂发放的报酬。某饮料厂未形成书面规章制度,但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为何某发放统一的工作服,并每年为其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判决确认某饮料厂与陈某丈夫何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较为普遍,在辞职、劳动者受到伤害时极易发生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劳动关系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该情形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某饮料厂向何某发放统一工作服、按年为其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何某按照某饮料厂的派单或自己掌握的客户要求,为某饮料厂送水;某饮料厂向何某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及其他工资构成,何某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某饮料厂的工资收入。双方间关系符合前述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亦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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