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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厂区范围吸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2024-07-26 10:56 · 江州法院 · 253人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在造纸公司厂区内吸烟,违反了未通过民主程序表决的《员工手册》中的消防安全制度,用人单位依据该手册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赔偿金吗?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对此给出了答案。

案件详情

2012年9月17日,王某入职广东某造纸公司。广东某造纸公司的《员工手册》于2020年8月19日经过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王某在广东某造纸公司工作期间,对该《员工手册》进行了培训并签有回执。

广东某造纸公司与广西某造纸公司属于关联公司,广西某造纸公司登记成立后,沿用广东某造纸公司的《员工手册》,但未通过民主程序表决。

2023年4月1日,王某被广东某造纸公司派到广西某造纸公司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广西某造纸公司承认王某自2012年9月17日入职广东某造纸公司以来的工龄。王某入职前阅读了广西某造纸公司的《员工手册》并且签了回执。

该《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公司有权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20)在禁烟区吸烟;擅自使用明火;或携带香烟、打火机、火柴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厂区…”。另外,广西某造纸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收到并详细阅读甲方的《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同意并愿意遵守执行;乙方应自觉通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通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违反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理。”

2023年8月14日,王某在公司厂区内的在建工地吸烟,未造成损害后果。2023年8月15 日,广西某造纸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2023年9月,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广西某造纸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违法解除赔偿金169573.58元。广西某造纸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王某作为广东某造纸公司的老员工,在广东某造纸公司工作时已知悉《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且该手册亦在其工作期间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王某被派到广西某造纸公司处工作时,虽然广西某造纸公司使用的《员工手册》当时还未通过民主程序表决,但其制定的《员工手册》是沿用广东某造纸公司的《员工手册》,手册内容无差异。

其次,广西某造纸公司作为纸浆产生企业,对消防安全要求高,其将“在禁烟区吸烟;擅自使用明火;或携带香烟、打火机、火柴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厂区”作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并无不当。王某作为有11年工龄的老员工,其在入职广西某造纸公司时,亦签收并阅读了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并承诺遵守该手册的全部条款,因此,该《员工手册》可作为公司管理王某等员工的依据。

安全无小事,广西某造纸公司系纸浆制品企业,厂区内存放有较多易燃易爆的原材料及化学品,对消防安全的责任重大,若疏于管理,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将造成无法挽回的生命财产损失。为防患于未然,广西某造纸公司对消防安全要求严格既是为了保护公司的财产免受灾害,也是对全厂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王某作为一名老员工,本应对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作表率,但其思想上麻痹大意,心存侥幸心理,忽视消防安全,无视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厂区内吸烟,其行为虽未造成损害后果,但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的管理造成极其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广西某造纸公司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广西某造纸公司无需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官说法

烟头虽小,祸患无穷。本案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以未通过民主程序表决的《员工手册》内容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存在瑕疵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在综合考量了“程序瑕疵”及“违规行为”两者的严重程度后,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吸烟行为违反用人单位《员工手册》中相关消防安全制度,严重危害到生命财产安全,最终在程序价值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了平衡,作出了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供稿|林笑

编辑|黄山硕

一审|潘开平

二审|周婷

三审|李振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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