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快递装卸工与快递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随着快递行业的蓬勃发展,就业用工模式呈现多样性变化趋势,同时也暴露出多样化问题。如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快递装卸工与快递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给大家答疑解惑。
法院审理查明
2022年3月8日,被告陈某某入职原告某物流公司工作,岗位是装卸工。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原告通过其员工向被告转账支付工资。2022年11月27日被告发生伤害事故住院治疗,出院后没有再返回原告处工作,原告也未再通知被告回去上班。随后,被告向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22年3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仲裁决定,向法院提请诉讼。
另查明,原告与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就加盟该公司速递网络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有加盟合同。原告的商铺门口侧悬挂有原告公司名称的牌匾以及悬挂印有“某某快递超市港南区服务站”字样的牌匾。原告的工作服上印有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的商标。
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自2022年3月8日起至2022年11年27日止,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被告陈述其于2022年3月8日入职原告处,工作岗位为装卸工,工作地点在原告的商铺。原告否认被告系其员工,并陈述其公司地址非被告所认为的商铺,而是被告所陈述工作地点的二楼,其公司与一楼的单位无关联。对此,根据原告与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许可原告从事合同范围内的快递服务,涉案商铺悬挂的牌匾,且无证据表明原告将服务网点转让给他人,故对原告所述的其与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及被告所陈述的商铺无联系,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法院确认案涉商铺系原告在经营管理。
如上所述,原告在其商铺使用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的商标进行快递经营活动,被告从事的装卸工作是原告快递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原告工作服上的商标使用样式与加盟合同中约定的授予原告使用的快递类服务商标一致。被告陈述其收到的工资是原告的工作人员转账支付。原告否认支付工资的人员系其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原告应举证证实其职工名册,但其并未提供,故对原告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受原告管理,从事的工作系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2年3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陈某某自2022年3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日益便捷和快递承揽业务的迅速发展,物流快递公司也应运而生,快递员、快递装卸工也成为物流快递行业中的一个用工群体,也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形式上与传统劳动者存在差异,导致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存在困难。而作为新业态下的劳动者应该敦促和配合用工单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与用工有关的工资支付凭证、工牌、考勤表、值班表等凭证,以便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可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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