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期间在非办公场所受伤,能否主张工伤待遇?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酒店从事工程维修工作,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的10:00-19:00。某日凌晨2时30分,王某在酒店加班进行停水维修,在沿路观察酒店住客就寝情况时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到医院救治。
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书,鉴定王某为伤残捌级。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护理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做出裁决:该酒店需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护理费。
该酒店不服,因其认为王某的工作场所为酒店内,其受伤时并非在工作场所内受伤,且事故发生时酒店并未安排王某到马路中间进行维修,该路段也并非王某的维修领域,故王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非是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伤,其自行到马路中的行为是王某个人行为,与酒店无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更不应该由酒店承担各项赔偿。故该酒店向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后又向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不予支付相关工伤赔偿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主张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政诉讼一案,法院已做出行政判决书,驳回该酒店的诉讼请求,王某有依照法律法规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该酒店依法缴纳王某工伤保险费,王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酒店,酒店应将费用给付王某;王某伤情被鉴定为八级,该酒店作为工伤认定时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王某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职工工伤(职业病)停工留薪期备案表》可认定王某全休的起止时间,该酒店应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且王某住院期间,酒店并未安排专人对王某进行陪护,其应承担王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法官提醒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基本要件。
工作时间一般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工作时间以及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即用人单位能够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特定工作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者说是指职工所受事故伤害系因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或因从事工作的相关行为所致。
工伤认定的上述三个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用以判断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该案中,王某加班从事的是本职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酒店的正当利益,而非谋取私利,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王某在加班过程中,为完成工作而在路边观察酒店住客就寝情况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地点是为了完成工作而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故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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