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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用后,能否要求员工返还个人承担部分?

2024-11-04 09:15 ·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 386人阅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经税务部门核查为劳动者补缴社保费用及滞纳金,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1、基本案情

吴先生于2007年11月入职甲公司,2017年5月因调岗离职。2007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甲公司未予缴纳吴先生的社保费用。2024年3月,税务部门核查后向甲公司发送限期补缴社保费通知书,次月甲公司为吴先生补缴了2007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欠付吴先生等职工的养老保险共计十一万余元,其中吴先生个人应缴纳部分为一万余元。随后,甲公司向吴先生快递发送了《关于社保补缴完毕通知函》,告知吴先生已为其缴纳了上述期间的社保费,要求吴先生在一个月内将其个人承担部分退还至甲公司。催要未果后,2024年6月,甲公司向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经审查后以甲公司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2、法院审理

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吴先生入职甲公司后双方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甲公司未依法给吴先生缴纳2007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职工养老保险,吴先生至离职也未提出异议。2024年3月,税务部门核查后向甲公司发送限期补缴社保费通知书,甲公司才因此为吴先生等职工补缴了社保费用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依法缴纳社保费,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现甲公司已按税务部门催缴全部缴纳了上述期间的社保费用,作为劳动者的吴先生应当依法将个人承担部分退付给甲公司。综上,法院判决吴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甲公司垫付的养老保险费个人应承担部分一万余元。

3、法官提醒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各自承担的比例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全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为劳动者垫付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部分,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返还。

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来源: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编辑:卢震宇

审核:赵霞、王锐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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