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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打工人一个月请假25天,还拒绝返岗……

2024-11-06 10:50 · 江苏高院 · 180人阅读

一个月内多次请事假,通知返岗还拒绝,打工人“整顿职场”竟如此“任性”?

案情简介

阿汤是保安公司的一名保安。2023年3月,阿汤以老家有急事为由向公司请假,但未告知请假天数和请假事由。鉴于阿汤已经在半个月内多次请假,并存在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到岗的情况,公司未批准此次请假。

然而,阿汤却忽视公司的决定,擅自脱岗返回老家。同年4月初,公司通知阿汤返岗,阿汤以父亲堂嫂生病需探望、老家盖房子需协助为由拒绝返岗。

阿汤脱岗期间,公司不得不多次协调其他员工来填补工作空缺。脱岗近一个月后,阿汤终于返岗,但工作数天后便再次旷工。

保安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一次旷工3天(含)以上或月度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3天)的,可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且无补偿金。

鉴于阿汤的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以阿汤旷工超过3天为由,解除了与阿汤的劳动关系。阿汤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阿汤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脱岗,亦未能证明脱岗行为存在合理性、必要性、迫切性等正当事由,且阿汤脱岗天数较长,在公司令其返工后仍予以拒绝,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用人单位解除与阿汤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法院对阿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阿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请休事假是劳动者的正当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劳动者在合理范围内平衡工作与生活,给予劳动者处理个人事务的空间。但是劳动者的岗位职责、离岗时长和离岗原由均会对用人单位的经营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请休事假的用工管理是否具有合理性,亦需结合劳动者的请假事由、请假时长等综合作出认定。

对于劳动者有正当理由的事假请求,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批准;但在用人单位充分履行法律和道德所要求的义务后,劳动者仍以非合理、正当理由长时间脱岗的,用人单位亦可以根据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在此提醒劳动者,权利行使有边界,在享受请休假等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也要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秉持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的职业道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享受工作、快乐生活。

作者:钱 莉(张家港法院)

编辑:夏思纯

审核:孙烁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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