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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发生冲突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2025-04-15 17:15 · 中国法院网 · 193人阅读
安徽广德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认定案,判定因私人矛盾引发的同事互殴伤害不属于工伤。案件中,朱某某与宁某某因会车争执引发冲突,双方早有积怨。法院认为,冲突非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且朱某某对伤害结果具有认知,不符合意外性特征,也违背工伤保险初衷。法官提醒劳动者应依法解决矛盾,企业需加强管理预防冲突。
安徽广德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认定案,判定因私人矛盾引发的同事互殴伤害不属于工伤。案件中,朱某某与宁某某因会车争执引发冲突,双方早有积怨。法院认为,冲突非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且朱某某对伤害结果具有认知,不符合意外性特征,也违背工伤保险初衷。法官提醒劳动者应依法解决矛盾,企业需加强管理预防冲突。

  在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同事之间因私人矛盾引发肢体冲突导致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呢?近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认定该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但并非履行工作职责必要行为导致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朱某某系某建材公司驾驶员,负责运输工作。2021年7月,朱某某驾驶货车进入公司仓库拉运货物时,与同事宁某某驾驶的货车因会车险些发生碰撞。双方发生言语争执后,宁某某持铁棍击打朱某某,朱某某亦持铁锹反击。公安机关查明,二人此前即有矛盾。经司法鉴定,朱某某构成轻伤一级,宁某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朱某某向广德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以“双方互殴致伤与工作职责无直接关联”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朱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认定工伤。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着重从三方面进行法律论证:

  一是因果关系要件分析。认定为工伤的暴力伤害必须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会车纠纷虽是冲突导火索,但后续互殴行为已超出正常履职范畴,且双方早有积怨,伤害的直接原因是个人矛盾激化,而非履行运输职责必要行为所致。

  二是意外性要件判断。“意外伤害”强调不可预见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某明知持械斗殴可能造成伤害后果仍主动参与,其对伤害结果具有明确认知,不存在意外性特征。

  三是社会价值指引。工作场所冲突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若将因私人恩怨扩大化的暴力冲突纳入工伤保障,将违背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朱某某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正确,依法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工作中受伤不等于必然构成工伤,需综合考量“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因个人矛盾激化导致的暴力伤害,因缺乏履职直接关联性,不能认定为工伤。一方面,劳动者应提升法治意识,遇有工作矛盾,可及时通过单位调解、工会协商等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应注意收集证据,及时报警处理。另一方面,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法治教育,对重点岗位、高危作业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劳动者之间存在的矛盾隐患,应及时介入疏导,预防冲突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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