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
扫一扫访问小程序
APP
首页 > 百科 > 如何认定带货主播与直播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何认定带货主播与直播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2025-05-11 10:50 · 天津高院民一庭 · 116人阅读
李某与某食品公司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李某通过直播销售公司商品,接受公司管理并领取固定工资加提成。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均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案例分析指出,判断劳动关系需审查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本案中李某的工作特征符合劳动关系本质。
李某与某食品公司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李某通过直播销售公司商品,接受公司管理并领取固定工资加提成。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均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案例分析指出,判断劳动关系需审查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本案中李某的工作特征符合劳动关系本质。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3年11月20日入职某食品公司,该公司为李某提供场所、设备,李某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公司商品。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5800元加提成,每天直播三小时。李某的工作任务、业绩目标、具体直播时间和直播话术,均由公司安排或设定,李某休假需经公司同意。工作期间,双方发生矛盾,李某最后工作至2024年11月1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某食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李某与某食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与某食品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与某食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相关规定,在未订立书面合同情形下,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应重点审查双方之间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程度。

本案中,李某以直播带货的形式从事某食品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商品销售活动,接受该公司的管理、指挥与监督,按月领取数额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李某从事直播带货的场所、设备均由该公司提供,销售商品属于该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某食品公司与李某之间的用工关系体现出明显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形成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直播带货成为不少商家促进销售的重要方式。带货主播与直播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往往成为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裁审案件时的焦点问题。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直播场所、设备,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考勤制度、奖惩规则的约束以及接受约束的程度,劳动者是否能够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劳动者报酬的计取方式等因素,具体分析个案的用工事实。对于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应当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转载须知:为了人社动态、职场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i.com/pedia/cs_81941.html

我来说两句

0/200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条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点击收起
推荐阅读
相关最新
政府小程序查询
扫码查询当地社保办事小程序
Dynamic JFIF Image
Dynamic JFIF Image
查询结果示例
咨询社保AI助手
0/50

热门标签

更多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