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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劳动者如何维权?

2025-05-14 10:00 · 宁夏法治报 · 141人阅读
单某在公司工作7年多,公司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离职后,单某申请失业保险损失赔偿。法院认定单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因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无法领取法定待遇,判决公司支付失业保险损失28080元。二审维持原判。
单某在公司工作7年多,公司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离职后,单某申请失业保险损失赔偿。法院认定单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因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无法领取法定待遇,判决公司支付失业保险损失28080元。二审维持原判。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还有一些公司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也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没有缴纳失业保险。当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处于失业状态时,该如何维权?

案情回放

单某于2014年4月入职某公司,凭借手艺从事单位的维修工一职,公司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岗期间,公司的大小维修事项都离不开单某。

2020年7月2日,单某工作受伤后就再未回公司上班。2021年10月,单某因“劳动关系解除、工伤待遇”等发生争议提起仲裁,该案经仲裁后,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

2022年4月,单某再次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公司向其支付失业保险损失费42120元。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某公司不服,诉至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诉讼中,公司提交了单某的一份就业创业证,载明发证日期为2020年12月21日。

“我从2021年10月21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就再没有就业,一直处于失业状态,没有办法就在2020年12月17日申请了就业创业证。” 单某陈述。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单某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依法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因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直接导致单某失业后无法领取法定待遇,损害其合法权益。

本案中,单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中关于“视为单某本人因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有过错而劳动者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认定,单某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且自2021年10月21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单某再未就业,故单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因单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由此所造成的失业保险损失应由公司承担。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八条关于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五)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六)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的规定,结合我区相关规定“从2020年5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提高到90%”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关于“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1660元提高到1950元”及“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的相关规定,因单某在公司工作7年5个月,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发生在2021年10月21日,其最长应享受16个月失业保险金,故公司应支付单某失业保险损失28080元(1950元90%16个月)。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公司向单某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28080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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