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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2023-02-01 15:10 · 防城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918人阅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广西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贷款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审批等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管委会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并对委托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主要职责:

(一)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策及授权事项;

(二)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实行受理、审查、批准三级审批制度信贷岗位互相制约制度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批准、发放、变更、回收、贷后等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承办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中心授权港口、防城东兴上思管理部承办审查、批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七条  实施细则规定的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对象等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案规定的预警等级进行调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和本市自愿缴存相关政策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

第二章  贷款类型 对象 条件

第九条  贷款业务类型: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自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含房改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等)、市场运作建房、自建私房、危改(棚改)还迁住房等。

自住住房类型:

(一)新建自住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属单位集资建房或危改房项目的售房单位已办理相关立项批文手续,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贷前调查,且可在市住房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准购证)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的住房。

(二)再交易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房产管理机构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

(三)商转公贷款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尚剩余商业贷款余额,且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开始建造、翻建、大修,且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高于85%时,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除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湛江市、北海市、钦州市、海口市、儋州市、茂名市、阳江市、玉林市及南宁市等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的城市外),个贷率低于80%时恢复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属中国大陆公民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属港澳居民的,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属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属外籍人员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应符合: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最近缴存月份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

3.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

(1)缴存人变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

(2)因工作变动、机构改革、申请缓缴等原因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部分对应时间与正常缴存时间连续。

(四)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持有经房产管理机构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建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支付购房首付款,并且首付金额与所购房屋总价的比例不低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比例;

(六)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七)提供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共同申请人应具备以上(二)、(四)、(六)项条件。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该住房其他共同产权人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该住房产权共有人应同意将贷款房屋进行抵押,并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直接或通过委托银行等方式获知关于项目开发企业的征信信息资产负债项目建设项目销售的有关情况,开展项目调查,如该项目存在贷款风险,或因项目重大要素变更存在贷款风险,不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经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该项目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贷款业务申请:

(一)个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的,即借款申请人有近一年贷款连续逾期2期以上或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的;借款申请人有近一年信用卡透支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的;借款申请人被列入商业银行监控黑名单内的; 

(二)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的;

(四)借款申请人担保的贷款有逾期未偿还的。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曾经发生骗提套取失信行为且惩戒期未满的,按相关规定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

二十  住房公积金贷款数认定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及信息共享查询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数、异地贷款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出具非恶意逾期证明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来自公务员卡,经核查属于公务消费刷卡后未及时报账产生,且缴存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 期限 利率

第二十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根据本市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合理确定。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48万元,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第二十 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价值的20%;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价值的30%。

第二十四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扣除首付金额后剩余金额;再交易住房付清房款后办理了该套住房购房提取的,再申请该套住房贷款业务,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扣除该套住房提取金额后剩余金额;

(二)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三)以贷款月还款额测算贷款额度的,借款申请人其他负债月还款额与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不高于月收入的60%,且扣除负债月还款额后的月收入不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基本生活费标准。

月收入为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之和,如遇缴存基数调整,需待调整完毕且按新的缴存基数正常缴存后,方可按新缴存基数认定。共同申请人个人账户缴存状态为封存、非正常缴存的,不能认定缴存基数。

其他负债是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告显示的负债(包含但不限于商业贷款、信用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大额透支等)。

第二十五条  抵押物价值的认定:

(一)新建自住住房以房屋交易价格作为抵押物价值;

(二)再交易自住住房以房屋购买合同约定的价格、契税完税凭证或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计税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该住房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

房屋装修、房屋其他附属物价值不纳入抵押物价值。

二十六 贷款额度测算:

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管委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还款能力测算贷款额度、账户余额倍数测算贷款额度三者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万元);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额度按本市商转公贷款有关政策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

(二)还款能力测算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月收入×60%-其他负债月还款额)×贷款年限×12。

2.退休人员、军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退休待遇收入、军人工资列入月收入测算贷款额度。

(三)账户余额倍数测算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案预警等级达到橙色(含)以上,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月还款额的测算

(一)住房公积金等额本息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每万元贷款还款对照表》中贷款年限对应的每月还款额(《每万元贷款还款对照表 》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公布)。

(二)住房公积金等额本金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月数+贷款余额×月利率。

借款申请人可用“防城港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公积金计算器”计算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月还款额。

二十八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贷款期限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期限最短1年,最长为30

(二)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三)贷款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必须低于抵押物所坐落土地使用年限。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担保贷款。贷款担保采取抵押、保证两种方式。

第三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须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全额抵押给受托银行。

第三十二条  保证担保

(一)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之前,项目开发企业或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直至抵押人取得房屋权属证明。

(二)项目开发企业或建房单位缴纳阶段性担保金的比例为贷款金额的3%。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立健全阶段性担保保证金管理制度,规范担保保证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抵押担保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须以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用于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须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作为抵押。

(二)抵押物应满足以下条件:

1.抵押人对该抵押物具有所有权,能对住房进行处分;

2.抵押物所有权完整没有瑕疵,没有争议;

3.没有列入征收范围;

4.能办理抵押登记。

(三)以共有产权住房设定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同意,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需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抵押期间,抵押人需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住(建)房项目前期调查

(一)项目开发企业或建房单位在取得相关销售许可或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提交申请报告、阶段性担保承诺书后,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实地调查或查询有关管理系统等方式,对住(建)房项目进行前期调查,了解项目合法性和担保单位诚信、负债、担保能力等情况。

(二)对住(建)房项目的前期调查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开发企业的资质;

2.项目的合规性,属于政策性住房项目的需审查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

3.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情况;

4.对于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或承诺的,还应调查担保单位的征信及担保能力,如商品房预售率、财务经营状况、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设定贷款抵押情况、担保、承诺期内发生合并、撤销、分立、破产清算可能性等情况。

具体调查方法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  贷款申请时限及材料

三十五  借款申请人须按以下规定时间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签订协议取得不动产权证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商转公贷款的,在取得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后提出贷款申请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十六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确认表;

2.夫妻双方、其他共有人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未婚、丧偶或离异的签署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在广西区内民政部门登记婚姻信息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

未能获取婚姻信息以及在广西区外民政部门登记婚姻信息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3)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结婚证。

4.购房合同;

5.不动产权证书;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和购房合同登记备案证明;(2)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房改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6.首付款发票(收据);

7.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I类银行卡;

8.异地贷款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缴存明细(广西区外借款申请人需提供)。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确认表;

2.夫妻双方、其他共有人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未婚、丧偶或离异的需签署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在广西区内民政部门登记婚姻信息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

未能获取婚姻信息以及在广西区外民政部门登记婚姻信息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3)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结婚证。

4.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书);

5.不动产权证;

6.契税完税证明;

7. I类银行卡;

(1)全额方式付清房款的,提供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I类银行卡;

(2)首付方式未付清房款的,提供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的I类银行卡、售房人I类银行卡复印件。

8.异地贷款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缴存明细(广西区外借款申请人需提供)。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确认表;

2.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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