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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暂行规定

2016-10-01 17:03 · 潍坊人社 · 728人阅读
拥有潍坊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住房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拥有潍坊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住房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对象

拥有潍坊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住房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一)拥有潍坊市户籍;

(二)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

(三)无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符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要求;

(五)所购住房须是“五证”齐全(“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或产权明晰的现房、二手房;

(六)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

(七)借款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人;

(八)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

(九)法律法规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

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不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最长贷款年限。

四、贷款担保

借款人须用所购住房抵押,同时选择1名保证人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费用由借款人与担保公司自行协商确定。保证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潍坊市辖区内有稳定的工作;


(二)单位及个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


(三)保证人及配偶无未还清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信用卡逾期欠款,无对外担保;

(四)保证人及配偶不良信用记录(含公积金贷款)均连续不超过3次(含)、分别累计均不超过6次(含); 

(五)保证人保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后5年(含);

(六)保证人及配偶在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前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所需材料 

借款人除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缴存地及户籍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名下房产信息证明; 

(三)实际收入与缴存基数不符的提供缴存地银行出具的工资发放流水。 

六、其他事项 

1.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率达到85%时,应优先保障支持我市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资金需求; 

2.异地贷款不适用于全款购买期房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3.本暂行规定未明确的相关事宜,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4.本暂行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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