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豫政〔1999〕38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安政〔1999〕65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安政〔2008〕39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安政〔2011〕39号),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参保职工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500元,市一级、县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500元,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0元,转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3000元。
二、城镇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县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市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500元,转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3000元。
三、医保年度内,城镇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为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普通高校学生和其它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第一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为城镇参保居民在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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