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
2016-10-12 15:51 ·
十堰人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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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375号),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375号),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375号),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监、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二、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省属驻十堰有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工伤保险。
三、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用人单位按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一类行业1%;二类行业2%;三类行业3%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定期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及时提出分类行业缴费费率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用人单位首次办理工伤保险申报登记的,确定缴费费率时原则上以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差别费率档次确定;经营范围属于跨行业经营的,按照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的差别费率档次确定。属派遣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单位缴费费率按二类行业风险确定。
五、工伤认定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事项;城区参保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实。各县市(含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工伤认定事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应当予以协助配合;需要医疗机构、公安、法院等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提供。
六、工伤职工符合住院规定,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以下标准从工伤基金中支付:
(一)工伤职工在市内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市企业的职工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计发;转武汉市就医的以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计发;转省外就医的以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仅限工伤职工本人。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计发。
(二)工伤职工到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可乘坐长途客车(不包括出租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城市公交等交通工具,凭交通票据报销交通费。特殊情况经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按普通舱标准据实报销。工伤职工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超出标准部分费用自理。
(三)工伤职工异地就医,院外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住宿费用,按照最高限额标准省内每人每天120元计发、省外每人每天150元计发;院外等待住宿最长不超过3天,凭原始单据实报实销。
(四)工伤职工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陪同人员护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期满已享受护理待遇转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再负责护理或支付护理费。
(五)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市外务工职工发生工伤的,可就近抢救治疗,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天20元计发。
(六)参保职工因公出差或派驻统筹地区以外临时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在工伤发生地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5元标准计发。交通费和食宿费不予报销。
工伤职工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工伤职工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和康复项目等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八、参保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其抢救、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因工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九、本意见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工伤保险规定与《条例》和本贯彻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监、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二、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省属驻十堰有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工伤保险。
三、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用人单位按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一类行业1%;二类行业2%;三类行业3%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定期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及时提出分类行业缴费费率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用人单位首次办理工伤保险申报登记的,确定缴费费率时原则上以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差别费率档次确定;经营范围属于跨行业经营的,按照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的差别费率档次确定。属派遣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单位缴费费率按二类行业风险确定。
五、工伤认定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事项;城区参保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实。各县市(含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工伤认定事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应当予以协助配合;需要医疗机构、公安、法院等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提供。
六、工伤职工符合住院规定,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以下标准从工伤基金中支付:
(一)工伤职工在市内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市企业的职工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计发;转武汉市就医的以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计发;转省外就医的以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仅限工伤职工本人。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计发。
(二)工伤职工到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可乘坐长途客车(不包括出租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城市公交等交通工具,凭交通票据报销交通费。特殊情况经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按普通舱标准据实报销。工伤职工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超出标准部分费用自理。
(三)工伤职工异地就医,院外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住宿费用,按照最高限额标准省内每人每天120元计发、省外每人每天150元计发;院外等待住宿最长不超过3天,凭原始单据实报实销。
(四)工伤职工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陪同人员护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期满已享受护理待遇转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再负责护理或支付护理费。
(五)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市外务工职工发生工伤的,可就近抢救治疗,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天20元计发。
(六)参保职工因公出差或派驻统筹地区以外临时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在工伤发生地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5元标准计发。交通费和食宿费不予报销。
工伤职工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工伤职工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和康复项目等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八、参保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其抢救、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因工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九、本意见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工伤保险规定与《条例》和本贯彻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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