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制止单位随意封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整体封存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封存实行由单位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批制度。
第二章 单位整体封存
第四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或因经济效益不好停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经办人应在主体终止之前,携带申请封存资料到“中心”办理整体封存。
第五条 单位办理整体封存申请需提供资料:
1、《封存登记表》一式三份,“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2、单位终止资料。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按不同终止原因,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应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因其他原因拟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上级部门批准撤销的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因效益不好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文件。
4、在“中心”公积金管理系统无身份证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七条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满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持相关手续及身份证直接到“中心”办理销户提取。
第三章 职工封存
第八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因下列情形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帐户无法转移且职工又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封存,由职工单位财务人员负责到“中心”办理封存手续,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为封存户:
1、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在其它单位就业的;
2、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未在其它单位就业;
3、职工被判刑、劳教的;
4、职工停薪留职;
5、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的;
第九条 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需提供资料:
1、《职工封存登记表》一式二份,“中心”、单位各留存一份;
2、职工离开单位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3、职工辞职、被单位辞退、除名,应提供单位相关处理文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被判刑、劳教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停薪留职,应提供停薪留职批复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中断工资收入,应提供经工会及行政盖章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单位经营状态好转或其他情况,需要集体或个人重新启动汇缴时,单位需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启封明细。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出封存申请,并提供有关封存原因的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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