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财政部分供养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我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保障财政部分供养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职)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财政部分供养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事行政区域内凡由人事部门直接管理工资的财政部分供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由市、县(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凡列入参保范围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履行登记、申报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参保职工离退休(职)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并执行收缴与拨付挂钩。
第五条 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办法;
职工每月按本人工资(即档案工资)总额的4%缴纳。离退休(职)人员不缴费。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
第六条 参保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
(一)事业单位每月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9%缴纳,有离退(职)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的50%。
县(市)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随着职工工资的调整相应调整,并及时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核定。
第七条 工资总额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1、职等(技等)工资;2、事业单位津贴;3、地区津贴;4、科技津贴;5、书报费;6、洗理费;7、交通费;8、御寒津贴;9、岗位津贴;10、房改补贴;11、粮煤电补贴;12、教护龄补贴;13、其他补贴(含公安干警津贴,苦、脏、累、险等补贴);14、技工补贴;15、艰苦边远地区津贴;16、岗位补贴;
(二)停职留职人员按其停薪留职前月工资总额计算;
(三)因单位种种原因减发工资的,可按实发工资总额扣缴,以后补发工资时,按补发工资总额扣缴;
(四)请长假及长期病假的职工,缴费基数可按其休假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公派出国(境)或外派(借)到其它单位的职工,在规定的外派(借)期内,可按其上年度在原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计算。
第八条 职工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部分,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部分随同转移。
第九条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所在银行按月代为扣缴,或由单位直接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市区内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每月25日开始收缴下月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职工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单位和职工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退休人员。
对于缴费年限不够的,退休后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职工的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对于违反规定中断缴费的事业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未按规定补缴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并按照每少缴一个月减少退休总额3‰的比例,减发退休待遇。
第十一条 养老金计发办法
职工按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离退休手续中确定的离退休费全额发放。经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离退休人员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由市、县(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向原单位支付离退休养老金,并由单位代为发放。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金收缴,主要以“委托收款”和“委托拨付”的方式进行,实行“当月收缴,当月拨付”的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经市政府批准调整缴费比例。
第十三条 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含利息费),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职工在离退休后死亡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规定给予丧葬费。
第十四条 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确实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提出暂缓缴纳申请,但最长不准超过半年。经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同意暂缓缴纳的,缓交期内免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 参保职工按有关规定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将参保职工保险关系存档。如有新的单位接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接续。未有新的接收单位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继续缴纳的,待本人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将其缴纳的个人部分一次性返还本人。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正常缴费的同时,根据单位和自身经济情况自愿为个人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的开户行、账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增减或工资变动时,应在次月10日前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必须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单位和个人违规的或拒不交费的,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无故不参加养老保险和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原已参保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同事按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载须知:为了人社动态、职场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i.com/pedia/ls_4337.html

我来说两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