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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2017-01-05 10:00 · 吉安人社 · 1517人阅读
为规范吉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规范吉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规范吉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提取条件和范围

(一)一般提取,即部分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或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结构,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但职工购买营业用房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2、提前偿还购建住房贷款(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后一期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销户提取,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二条 提取额度
  (一)一般提取
  1、职工符合购房支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须保留1000元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一次购买住房只可提取一次公积金,再次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时间必须间隔10年。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提取个人账户存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此次购房的总价款);

3、提前偿还购建住房贷款的最后一期贷款本息的,须由银行划转冲抵贷款。
  4、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每年提取一次,计算公式:提取额=(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20%)×12。
  (二)销户提取
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三条 提取截止时间
  (一)购买商品房的:在本市购买住房的,截止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时间一年之内;在异地购买住房的,截止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时间两年之内;

(二)购买二手房的:截止到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时间一年之内;

(三)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截止到《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发证后的一年之内;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截止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房屋鉴定通知书》所载明的时间后的一年之内;

(五)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截止到个人提供集资建房合同的时间一年之内;
  (六)提前偿还购建住房贷款的最后一期贷款本息的:截止到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余额及欠息凭证当日。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职工本人或单位委托代理人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四)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实行破产、解散、改制的单位,职工可持相关证明,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五条 办理时应提供的证明与材料。
  提取人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时,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单》和以下资料:
  (一)在职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代他人领取的,需同时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二)以房屋产权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三)购买商品房的:在本市购买住房的,提供经房管交易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款收据(预付款不得少于购房总额的30%)或税务发票的原件;在异地购买住房的,提供经房管交易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发票的原件,《房屋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
  (四)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税证》的原 件;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原件;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

(七)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文件和计委批准的项目文件,个人集资建房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
  (八)离休、退休的职工:提供离休、退休审批表,《离休证》、《退休证》的原件,社保局颁发的《养老金待遇证》;
  (九)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原件;
  (十)单位因破产、解散、改制,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的职工: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一)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的原件;
  (十二)异地调动,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提供单位调令或户口迁出证明;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

(十四)提前偿还购建住房贷款的最后一期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余额及欠息凭证;
  (十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提供房屋租赁证、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的原件。
  第六条 办结时间
  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的职工。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条 法律责任
  (一)职工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限期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2、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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