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一、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细则。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也可销户提取)。
(二)出境定居的,提供离职证明及在国外的长期居住证明。
(三)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职工需提供到辖区外工作的证明。
(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劳动关系解除书或辞职批准材料。
(六)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证明或受遗赠权证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是指公证书或法院裁定书。
(七)购买一手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商品房备案证明(可由契税完税凭证或房产证代替);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已过户的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和付款凭证(税票);购买市场运作建房、集资建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购买商住房提取额度的核定:按扣除底层面积后不超过144平方米和当地实际住房价格水平(不超过合同单价)确定。
(八)建造、翻建(重建)住房的,需提供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开工证)。此外,还需提供工程预算(用于未竣工提取,由有资质的公司提供)、工程决算(用于竣工提取,由有资质的公司提供)和评估报告(用于确认工程进度,由有资质的公司提供);如果是农村宅基地建房,则需提供《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工程预算(用于未竣工提取,由有资质的公司提供)、工程决算(用于竣工提取,由有资质的公司提供)和评估报告(用于确认工程进度,由有资质的公司提供)。
如果缴存人选择简单程序办理提取,除需提供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外,则还需提供在建工程评估报告用于确认工程进度(已办理房产证的,只需提供房产证用以确认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确定提取额度;如果是农村宅基地建房,则需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以确认建筑面积)及《集体土地使用证》,按每平方米1000元确定提取额度。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据了解本市目前没有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柳州市房屋安全技术鉴定中心位于柳州市公园路31号,可供咨询)、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工程合同;简单程序:按每平方米500元(不需工程预算、工程合同)确定提取额度。
(十)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帐户的银行流水,如是本地的公积金贷款,只需提供还款证明。
(十一)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十二)拆迁安置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补偿协议、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按置换房屋需补交的房款或新购住房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的差额计算提取的金额。
(十三)无房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城市以外购房的,可凭工作、户籍及购房所在地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购房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购房款和贷款本息。
(十四)支付房租的,除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全额支付租金外,需提供本人及其配偶在缴存地的无房证明(单身的,提供民政部门的婚姻证明材料)和租房合同,根据本地租金水平确定租房提取额度。每年提取一次支付租金。
(十五)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超过5万元,并且10年内只能办理一次提取,需提供:1、职工本人或本人共有产权证复印件(未办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2、以下装修主材的正式发票复印件,包括:地板材料、瓷砖、洁具、厨柜、灯具。人工费则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50元计算确定。2015年1月起。
(十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夫妻、父母、子女)。
(十七)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缴费通知单或医疗结算发票、患者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夫妻、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办理提取自负部分。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见附件)。如果不属于所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的疾病,但自负金额超过2万而小于5万的,可按50%的自负金额提取公积金;自负金额超过5万的,可全额提取自负部分。如当年的提取金额小于其自负金额,可于以后年度补足。
(十八)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非城镇户口证明或户籍证明。
(十九)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建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偿还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二十)缴存职工购置自有产权住房的,可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两年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或分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支付房款。
(二十一)如需按规定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婚姻证明,必要时,可要求配偶到场。
三、本细则中,职工所购、建的房屋是指职工的自住住房。“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以工作单位为准,提供单位证明、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生活(以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四、本细则自下文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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