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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补缴办理条件及流程

2023-01-18 14:06 · 社百网 · 791人阅读
补缴条件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6个月以内社会保险费的;2、因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材料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携
补缴条件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6个月以内社会保险费的;2、因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材料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携

补缴条件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6个月以内社会保险费的;

2、因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补缴材料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招(录)用、聘用材料复印件;

2、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社保补缴办理通知单》。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申请补缴且补缴时段的起始时点距办理补缴手续时点在6个月以内的,单位可直接在社会保险自助平台操作员工补缴;6个月以上的,单位需携带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卡及提供 :

1、用人单位书面申请(说明补缴理由、起止时间、补缴基数等相关情况,加盖公章,并由补缴对象签名确认);

2、《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或《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或《外来人员就业备案信息》[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补缴时段涉及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或财务发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

补缴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www.shebao100.cn/pedia/pd_29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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