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门诊慢特病怎么报销(职工医保+居民医保)

海南省门诊慢特病怎么报销?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是指临床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治疗方案变化不大,需长期或明确治疗周期在门诊治疗,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慢性病、重症疾病和特殊疾病。今天社保100网总结了海南省门诊慢特病报销政策最新,一起看看吧!
海南省门诊慢特病报销起付线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年度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普通门诊、住院合并计算。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单设起付标准;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
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精神病和结核病不设起付标准。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
海南省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
①职工医保
1、在职职工
达到足额享受医保待遇条件的: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为90%和1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为88%和12%;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为85%和15%。
未达到足额享受医保待遇条件的:
按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有关规定执行。
2、退休人员
达到足额享受医保待遇缴费年限的: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为90%和10%。
未达到足额享受医保待遇缴费年限的:
缴费年限每减少一年,医保统筹基金分担比例相应降低3个百分点。
②居民医保
达到足额享受医保待遇条件的: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为90%和1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为75%和2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为65%和35%。
未达到足额享受医保待遇条件的:
按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有关规定执行。
注: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接受慢性特殊疾病健康管理服务的,所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符合医保规定的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分担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海南省门诊慢特病报销限额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与普通门诊、住院合并计算,计入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最高支付标准。
①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
实行定额支付标准。参保人员患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的,根据所患慢性特殊疾病病种不同,实现不同的定额支付标准。开处国家谈判药品和国家谈判药品转为常规药品的,不占所申请疾病的定额标准,单列计算,药品费用按住院比例结算,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
享受两种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最高一种病种定额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月,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最高一种病种定额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月。其中一种是二类病种的,各按相应病种待遇标准执行。
②二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
不单设年度支付标准。参保人员患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的,不单设年度支付标准,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的比例进行报销,记入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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