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育保险2024年新规定(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

南京市生育保险2024年新规定是什么?根据南京医保的相关消息,社保100网整理了南京市产前检查费用、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和生育津贴的新规定,千万不要错过这些重要内容哦!
南京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2024是什么?
生育保险待遇分为生育医疗费保障待遇和生育津贴保障待遇。在职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主要包括:①门诊产前检查费用②住院分娩医疗费用③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一、生育医疗费
(一)产前检查费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是指从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住院分娩前所需相关检查费、化验费。其中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支付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小卡:建卡(册)起至孕20周(含20周)内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限额600元。
大卡:孕20周后(含按相关规范需至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保健服务的)至住院分娩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限额1200元。
注:超出基金支付限额后,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还可以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
(二)住院分娩
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是指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医疗机构等级进行支付。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级医疗机构
顺产:3000元以下报销100%,3001至5000元报销95%,5001元以上报销85%;
助娩产:3200元以下报销100%,3201元至6000元报销95%,6001元以上报销85%;
剖宫产:4500元以下报销100%,4501元至7000元报销95%,7001元以上报销85%。
注:住院分娩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计划生育手术
计划生育手术中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早期妊娠流产、中期妊娠流(引)产、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南京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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