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规范参保人员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厦劳社〔2006〕195号
关于规范参保人员退休医疗保险
待遇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维护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就我市参保人员退休医疗保险资格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个人向地税部门申办医疗保险人员变更手续,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或在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上下载《厦门市参保人员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参保人员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行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劳动保障部门或享有职工退休审批权限的中、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审批办理退休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个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确认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申报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退休审批表(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供退休待遇决定书)和填写好的《申报表》。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确认,应自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申请之日起,对符合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应及时告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
四、参保人员退休后,未及时申报确认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待其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申报确认后的次月1日起,按退休人员办法划拨其个人医疗帐户,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附件:厦门市参保人员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申报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地税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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