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中涉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等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委、办、局人事部门,各事业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问题的通知》(闽政[1996]11号)规定,从1995年10月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每两年增加一次离退休费(相当于在职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由于《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04]178号文,以下简称《办法》)中未涉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两年增加退休费的发放问题。现经研究,对按《办法》规定纳入本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后增加的退休费,其发放渠道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2004年6月30日前已退休(职)的,属市、区财政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人员,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后增加的退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办理发放,市、区财政预算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2004年6月30日前在编2004年7月1日后退休(职)的人员,其退休(职)养老金调整先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调整两年累计的数额低于人事行政部门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制度调整数额的,差额部分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其中,属于财政补助经费事业单位的,由市、区财政足额补贴并转移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属于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视自身经济状况补差。
三、2004年7月1日后新进事业编制的参保职工退休后,其退休(职)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不再补差。
四、今后遇有国家、省调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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