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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厦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2005-06-29 15:54 · 厦门人社 · 533人阅读
厦劳社〔2005〕180号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及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
厦劳社〔2005〕180号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及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

厦劳社〔2005180

厦门市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及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现就200571日起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含71日前失业的)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71日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

(一)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思明区、湖里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10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40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70元;

(二)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68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95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23元;

(三)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同安区、翔安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08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32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56元;

二、对20057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不予补发差额。

三、医疗补助金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发放。

四、要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的管理,严格审核发放对象,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对已实现再就业(含灵活就业)的人员要及时停发。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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