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厦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厦劳社〔2005〕180号
厦门市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及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现就2005年7月1日起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含7月1日前失业的)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
(一)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思明区、湖里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10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40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70元;
(二)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68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95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23元;
(三)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同安区、翔安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08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32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56元;
二、对2005年7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不予补发差额。
三、医疗补助金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发放。
四、要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的管理,严格审核发放对象,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对已实现再就业(含灵活就业)的人员要及时停发。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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