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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疾病按单病种结算的通知

2005-05-30 18:27 · 厦门人社 · 577人阅读
备注:本文件已失效厦劳社〔2005〕105号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疾病按单病种结算的通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科学合理使用
备注:本文件已失效厦劳社〔2005〕105号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疾病按单病种结算的通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科学合理使用

备注:本文件已失效

厦劳社〔2005105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部分疾病按单病种结算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科学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经研究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疾病按单病种(指住院病例的特定治疗)进行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单病种结算的病例,在本次住院中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必须全部刷卡结算,不得向参保人员另行收费。

二、按单病种结算的病例应按诊疗常规进行诊治,在诊治过程中需做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减少,未达到出院标准的不得提前让患者出院,不得将本次单病种结算的有关检查治疗费转移到门诊或再次住院结算。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参保人员住院病例中属单病种结算的病例报送市社保中心,报送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

四、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单病种结算病例的管理,对不执行诊疗常规、减少医疗服务项目、提前让患者出院,或故意瞒报、漏报的病例,一经查实,该病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负责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五、单病种结算的病例住院治疗期间属肿瘤化疗、放疗的费用,不列入单病种病例定额标准内结算。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单病种结算病例的病历及其相关资料核查工作。

七、单病种定额结算的标准以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计算基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上浮1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下调10%

八、本通知自二00五年七月一日起试行,单病种结算基准暂定一年。

附件: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特定治疗)结算基准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i.com/pedia/pl_52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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