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劳社〔2003〕164号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劳鉴办、各劳鉴委委员、各医疗鉴定专家: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进一步完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医疗鉴定专家制订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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