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印发《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工伤医疗期办事程序》、《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办事程序》的通知

厦劳社[2003]153号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工伤医疗期办事程序》、《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办事程序》的通知
海沧人事劳工局,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及其他各项相关规定,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完善工伤职工延长工伤医疗期、旧伤复发确认的办事程序,特制定《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工伤医疗期办事程序》、《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办事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工伤医疗期办事程序
2、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办事程序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九日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工伤医疗期办事程序
一、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工伤医疗期的,应于法规规定的医疗期期满前一个月,由工伤职工本人或其所在用人单位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延长工伤医疗期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报送《工伤职工延长工伤医疗期申请表》一式二份;
2、附送工伤认定书、身份证、病历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3、医疗单位出具的继续医疗意见书(原件);
4、再次延长工伤医疗期的,应提供首次《工伤职工延长工伤医疗期申请表》复印件。
三、劳鉴办在申请人申请材料交齐后,一般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聘请鉴定专家对申请延长工伤医疗期的职工进行检查鉴定,提出是否需要延长工伤医疗期的意见,病情复杂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个月内组织检查鉴定。
四、由鉴定专家在《工伤职工延长工伤医疗期申请表》“检查鉴定意见”一栏中填写是否需要延长工伤医疗期及具体延长期限的建议意见。劳鉴办最后签署审核确认意见。
五、《工伤职工延长工伤医疗期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作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待遇的依据,市劳鉴办存底一份。
六、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因工伤医疗期期限产生争议的,由市劳鉴办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作出裁定结论。
附:《工伤职工延长工伤医疗期申请表》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办事程序
一、工伤职工申请旧伤复发确认的,由工伤职工本人或其所在用人单位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旧伤复发确认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报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申请表》一式二份;
2、附送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原受伤治疗的全部病历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4、现旧伤复发治疗的病历资料或医疗单位出具的检查诊断医疗意见书(或疾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劳鉴办在申请人申请材料交齐后,一般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聘请鉴定专家对申请旧伤复发确认的职工进行检查鉴定,提出是否为旧伤复发的鉴定意见,病情复杂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个月内组织检查鉴定。
四、由鉴定专家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申请表》“检查鉴定意见”一栏中填写是否为旧伤复发的鉴定意见。劳鉴办最后签署审核确认意见。
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作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待遇的依据,市劳鉴办存底一份。
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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