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几类特殊人群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几类特殊人群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厦劳社〔2003〕25号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再就业援助对象的优惠政策,鼓励困难群体积极参保,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和《厦门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厦府[2000]综06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从2003年1月1日起,下列特殊人群失业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
一、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厦府[2002]154号)规定的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
二、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和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0]130号)规定的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的职工和水产系统三家渔业企业的渔民。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八日
转载须知:为了人社动态、职场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i.com/pedia/pl_52718.html

我来说两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