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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信息核验工作的通知

2021-09-28 16:23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468人阅读
鄂人社函〔2021〕16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省内各医疗机构:根据《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调
鄂人社函〔2021〕16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省内各医疗机构:根据《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调

鄂人社函〔2021165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省内各医疗机构:

根据《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员组成和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更好地防范因医疗信息不真实给社保基金带来的安全风险隐患,现就加强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信息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医疗信息共同核验制度。在尚未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劳动鉴定相关医疗信息共享前,要充分发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共同做好被鉴定人医疗信息的线下核验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拟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被鉴定人的病历资料以及相关诊疗信息汇总形成《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信息查询表》《劳动能力鉴定医保信息查询表》(详见附件),分别提交同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查询。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收到查询请求后,应当仔细比对相关医疗信息,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反馈查询结论。

二、建立医疗机构调查取证制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后续开展自查、接受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病历资料存疑、收到投诉举报等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医疗信息,必要时可以到医疗机构查询、调阅相关医疗信息,医疗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负责调查取证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医疗信息保密规定,做好防失泄密工作,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三、落实医疗信息部门共享制度。按照《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要求,人社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通过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共享,减少重复检查,方便职工办事,压缩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坚持通过与医保、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信息的比对,快速准确核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探索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核查检验,做到全程可留痕、可监督、可追溯。

请全省各有关单位积极支持,共同推进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信息共享制度建设,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助力我省民生保障事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工作中发现问题或提出工作建议,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联系。

附件:

1.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信息查询表

2.劳动能力鉴定医保信息查询表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信息调查取证介绍信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      

2021928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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