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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11-05 16:49 ·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495人阅读
为了继续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
为了继续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

为了继续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如将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转入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合并计算。

二、对于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在其贷款最高限额内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其贷款最高限额减去提取金额之差。

已发放且还款未满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按月正常还款3个月后,即可办理“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冲抵贷款本金。

六、尽快开展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业务,减轻职工还贷压力。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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