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395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补缴问题的答复》、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抚府发〔201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抚州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度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暂按每人每年180元标准执行,待上级下达新标准后,不足部分在2019年缴费时补征补缴。
二、2017年度已参保缴费的抚州市城乡居民,在参加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需缴纳210元,其中30元为补缴2017年度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并且按60%标准划个人账户。
三、2017年度应参保而未参保缴费的抚州市城乡居民,在参加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除了缴纳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180元外,还需补缴2017年度个人缴费180元,上述两项合计征缴360元,不补划2017年度个人账户,不享受2017年度医疗待遇。
四、2018年度抚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2017年11月1日—2018年3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新入户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
五、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特殊城乡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对象、贫困建档立卡户、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省政府规定的失业的十四类参战退役人员、重度残疾等)不需个人缴费。
六、自2018年度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继续按抚府发〔2016〕3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执行,如开通了“社医保综合服务平台”后,也可引导参保居民自愿在网上自助缴费(如选择网上自助缴费的,个人需支付3.5‰的银联手续费用,例如210元需缴0.74元手续费)。该平台收缴的保费收入,先统一缴入市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月末自动划转至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根据《社医保综合服务平台》参保缴费情况,经市医保局核对后,于次月5日之前向市财政局提出划款申请,由市财政局从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转入各县(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请各地自行调整账务。
七、如上级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作出调整,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州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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