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助力参保贫困人口精准脱贫,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工作。现将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解释如下: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对象包括哪些?
具有本地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人口和未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其中,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扶贫部门确定的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人员。同一个自然年度内,有过贫困人员身份经历的参保人,均应纳入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范围。
2、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优惠政策?
(1)减轻贫困人员缴费负担:一是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目前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二是如遇我省提高最低缴费档次,贫困人员仍保留100元档次缴费;三是对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本人申请,当地经办机构可直接为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办理手续次月起按月计发待遇。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每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以上优惠政策到2020年前有效。
(2)动态跟踪贫困人员范围:适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的特点,同一个自然年度内,有过贫困人员身份经历的参保人员,均应纳入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范围。
(3)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农村社会保险处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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