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大连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9〕379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9〕7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大连市决定从2019年11月1日起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620元调整为1810元。
(二)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520元调整为171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6元调整为18.3元。
(二)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5元调整为17.3元。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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