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2018年度越城区(高新区)及市直开发区新产生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金标准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发〔2013〕42号)、《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绍市劳社发〔2009〕30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6号)规定,从2018年6月1日起,越城区(高新区)及市直开发区新产生被征地农民的政府补助金标准确定为24220元,与2017年度的22510元相比,增加1710元。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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