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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绍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10-16 15:09 · 绍兴医保局 · 557人阅读
日前,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绍市医保〔2020〕57号),现解读如下:
日前,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绍市医保〔2020〕57号),现解读如下:

  日前,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绍市医保〔2020〕57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结合绍兴工作实际,经过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和各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10月16日出台了《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二、文件依据

  文件制定依据为《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聚力医保精准扶贫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草案,省政府常务会议已经通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 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筹资标准

  1.大学生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80元。其他城乡居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5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20元,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30元。

  以上筹资标准中已包括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自2021年起,贫困人口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全额补助。贫困人口的定义按市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市医保〔2019〕34 号)明确的医疗救助对象确定。

  (二)明确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期为11月1日起至 12 月 20 日止。其中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给学生(儿童)缴费的区、县(市),缴费期为发文之日起至 11月 15日止。

  (三)明确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可以通过银行签约批扣、银行窗口缴费、支付宝缴费、微信缴费、电子税务局网上缴费、税务窗口缴费等任一途径实现城乡居民医保缴费。

  (四)明确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医保部门要主动与乡镇(街道)、学校、幼儿园等部门和单位对接,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工作,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和相关业务经办工作。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各区、县(市)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解读机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员:裘凯音(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伟红

  联系方式:8911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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