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失业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就业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辽人社〔2018〕7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跨统筹地区转移就业的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我省跨统筹地区(含省直)调动工作及转移就业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参保关系,不转移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含省直)调动工作及转移就业并在转入地参保缴费,其在不同地区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在最后转入地失业后,持转出地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证明(见附表),由最后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之前历次缴费时间与最后转入地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并做好转移接续和待遇落实工作。在核定待遇期限时,转移就业人员之前在各地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间对应的缴费时间予以扣除。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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