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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对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05-24 17:00 · 南宁人社 · 436人阅读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经研究,从2021年5月19日起实施《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做好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南人社规〔2021〕4号)。为做好此项政策的宣传工作,现就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经研究,从2021年5月19日起实施《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做好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南人社规〔2021〕4号)。为做好此项政策的宣传工作,现就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经研究,从2021年5月19日起实施《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做好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南人社规〔2021〕4号)。为做好此项政策的宣传工作,现就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2020年5月27日,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1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农民工创业就业奖补政策落实力度促进返乡创业的通知》精神,市人社局出台了《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南人社规〔2020〕2号),该文件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为确保我市农民工创业就业奖补政策能继续执行,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落实做好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关于农民工创业奖补

(一)准确把握申请条件

此项奖补政策针对农民工新创办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且市场主体在广西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8个月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申请奖补时市场主体必须仍在经营。

(二)准确把握奖补标准

每个市场主体补贴5000元;对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及参加过广西历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获得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证书的农民工创办的市场主体每个再给予奖补2000元。

三、关于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奖补

(一)准确把握申请条件

广西户籍农民工新创办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在广西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8个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市场主体带动3人以上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已连续工作满6个月。按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二)准确把握奖补标准

市场主体吸纳就业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10人以上(含)、20人以下的,按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20人以上(含)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每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3万元,且只能申请一次。吸纳就业人员中如属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已按桂政发〔2017〕48号规定申请了奖补的,不得再重复申请。

四、关于吸纳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准确把握申请条件

在广西区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就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是指参加过广西历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证书的农民工);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与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二)准确把握补贴标准

按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准备把握申请和核发的时间要求

农民工创业奖补和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奖补的申请拨付程序一致,都是申请人向市场主体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乡镇(街道)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送县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奖补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及公示(县级(开发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街道同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同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吸纳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拨付,由申请人向县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县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补贴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同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通知》规定的市场主体,可按本通知规定申领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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