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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07-30 14:40 · 陕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532人阅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全面做好2021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55号)要求,为进一步支持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解决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缴存职工的资金困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全面做好2021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55号)要求,为进一步支持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解决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缴存职工的资金困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通知》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全面做好2021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55号)要求,为进一步支持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解决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缴存职工的资金困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提取条件和对象

符合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在我省各地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名单内的,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加装电梯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时限

自我省各地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相关文件发布后,个人支付分摊费用之日起5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申请办理提取手续。每名缴存职工只可申请一次因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额度

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加装电梯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且个人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

(四)申请材料

1、提取人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时,还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夫妻同户的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商品房需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公有住房需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的,应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及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3、我省各地市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工作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

4、个人实际支付分摊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五)注意事项

1、已办理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

2、申请提取时需持有以下银行的一类借记卡: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浙商银行、长安银行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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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i.com/pedia/pl_56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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