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关于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历下区、市中区、历城区、长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发展保障部、财政金融部,市社保中心: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12号)和《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济民发〔2020〕59号)、《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济民发〔2021〕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0年1-4季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启领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830元、896元、896元、904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启领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95元。
请各区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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