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一、各地要认真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切实提高个人住房贷款实际期度,满足借款人购房需求。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的上限最高可使60%计算。基本生活费标准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替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资金运用率超过85%,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时,最存职工可以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中请贷款,参照异地贷款方式办理。
三、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货款方案》自动停止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不需再相互签订合作协议,可直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要求操作。最存地公积金中心要配合货款地公积金中心做好核对和划扣住房公积金抵借逾期货款本息等相关工作,异地贷款的合同应增加借款人逾期未还可直接划扣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条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借款人授权书、协助划扣异地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通知书、解除异地贷款借款人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书等文书详见附件1至3。
四、最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的住房公积金。
五、最存职工办理贷款业务及不需转入单位账户提取业务的,填写的申请表可不需要单位签章。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狂信报告不需借款人提供,可由借款人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单身缴存职工的婚姻状况证明可采取本人声明的方式证明。
六、进一步简化贷款流程。逐步推行受委托银行进驻业务大厅的一站式服务模式,贷款审批、签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等环节合并为一,一次性办结,方便缴存取工,2015年12月底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占比超过20%以上的受委托银行必须进驻,有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可成立个人住房贷款中心。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可参考附件4),明确连带保证义务的基础上,公积金中心可对抵押已受理的贷款申请先行放款,不需等到抵押办结。可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力、历史业绩以及楼盘整体建设情况,根据申请贷款的住房建设进度逐户封顶放款。
七、加强和改进服务。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向缴存职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宣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畅通咨询渠道,为缴存职工解答贷前可贷额度、年限等相关问题。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充分参与贷款业务的办理,发挥其积极性。开展封顶现场确认预约服务,及时提交封顶报告。
八、住房公积全资金运用率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市场占有卑低的城市,城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对公积金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附件:1.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借款人授权书
2.协助划扣异地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通知书
3.解除异地贷款借款人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参考式样)
附件4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建金【2015】15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管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简化业务办理流程,资金使用效率有所提高。但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仍然偏紧,办理手续复杂,结余资金规模较大,制约了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为初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落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督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实际贷款额度。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推行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业务。
二、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同一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应当统一位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统筹使用贷款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贷款资金不足时,应允许缴存职工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三、拓宽贷款资金筹集渠道。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
四、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最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全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五、简化业务审批要件。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缴存职工程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六、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优化内部人员配置,增加网点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向网点工作人员倾斜。要完分利用受托银行业务网点优势,方便缴存取工就近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手续。
七、加快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各地住房公积全管理中心要根据政策调整和流程优化的需要,加快改造升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集12329服务热线、短信、微信、手机APP、网上立务大厅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办理网上业务,为最存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八、建立考核问责制度。各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考核,将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考核结果要通报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并作为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贵人的重要参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低的城市,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8日起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金〔2015〕13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最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货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二)贵欺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立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四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单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二、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最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中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全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位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见附件1)。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信息核实联系人名单见附件2)。横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最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最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昏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三、相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全管理委员会要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确保异地贷款业务有序开展。
(二)异地贷款业务墩存信息核实联系人要尽职尽责。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和互配合,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如信息核实联系人、联系方式有变动,请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予以更新。
(三)我部将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异地贷款政策要求,抓紧开展信息系统开级改造,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适应全国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要求。
附件1.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名单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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