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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大额门诊特殊药品用药管理的通知

2018-11-15 15:23 · 太原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844人阅读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各参保人员:根据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门诊大额疾病用药管理的通知》(并人社发〔2018〕81号)文件精神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各参保人员:根据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门诊大额疾病用药管理的通知》(并人社发〔2018〕81号)文件精神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各参保人员:

  根据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门诊大额疾病用药管理的通知》(并人社发〔2018〕81号)文件精神,将国家制定的17种抗癌药纳入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按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大额门诊特殊药品用药管理。此17种抗癌药与并人社发〔2017〕80号文涉及国家制定的36种价格昂贵药品及并人社函〔2018〕104号文件涉及的仿制药品,参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患者均不再承险乙类药品自付部分。

  17种抗癌药中尼洛替尼、舒尼替尼,分别治疗慢性髓性白血病、恶性胃肠间质瘤疾病时,医保支付纳入晋人社厅发〔2017〕23号文件管理,由职工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暂按并人社发〔2017〕80号文件规定的医保支付比例执行。其它限定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比例和支付标准按照晋人社厅发〔2017〕99号文件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患有不同癌症确需使用符合限定支付范围两种以上抗癌药的,须经责任医师综合评估后使用;参保人员患有同一种癌症符合限定支付范围,使用国家和省谈判抗癌药品作用机制、最小分类相同的只能选择一种。

  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大额门诊特殊药品就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医险中心字〔2017〕130号)于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5日起执行。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8年11月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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