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肺结核门诊专科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46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深卫计公卫〔2018〕1 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参保人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专科门诊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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