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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苏州《常熟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2021-10-27 18:05 · 常熟市人民政府 · 483人阅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经2021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经2021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2021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常熟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常政发规字〔2011〕17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第1目修改为:“1.个人缴费:缴费标准设置720元/年、1200元/年和1800元/年三档。今后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对缴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鼓励有条件的个人按照较高标准缴纳。参保人员应当按照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

  三、将第三条第一款第2目修改为:“2.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具体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增长等情况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相应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各半负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未实现就业的四残人员等特殊弱势人群,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补助,直至到达规定的待遇领取年龄。”

  四、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二)建立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社会养老补贴)从统筹基金中列支,由市、镇财政各半负担,其他养老金支出由市财政进行补贴。”

  五、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本人缴费年限合理确定,不低于省规定的最低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非政府补贴资金部分,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资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修改为“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基础性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在统筹基金中列支”修改为“基础养老金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八、将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每年1800元的标准补缴,但补缴后累计年限不超过15年。”

  九、将第九条第五款修改为:“农村居民于2003年12月1日、城镇居民于2004年7月1日起年满60周岁的,应按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后享受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待遇。

  农村居民于2003年12月1日、城镇居民于2004年7月1日之前年满60周岁的,不需缴费,按规定标准享受社会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

  十、本修改决定施行前已参加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年龄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修改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常熟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修改,重新公布。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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