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停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业务的公告

津公积金中心发〔2021〕29号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有关事宜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5〕1号)等有关规定,自2014年10月9日起,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需要借款人支付担保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凡2014年10月9日前(不含当日)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条件的职工,可在2021年8月23日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补贴手续。自2021年8月24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业务。
特此公告。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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