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置等待期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本市相关规定,我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关于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置等待期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2〕45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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