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零售药店申请门诊慢特病药品零售定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精神,为了落实具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保障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试行“双通道”供药,进一步满足广大参保人员的购药需求。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申请成为国家谈判零售药店或已取得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零售药店供给定点资格零售药店,允许申请为门诊慢特病供给零售药品定点药店。已经审批成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零售定点的药店,自愿申门诊慢特病供给零售药品定点资格的需重新提交开通门诊慢特病供给零售药品定点申请;新申请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零售定点药店,自愿申请门诊慢特病供给零售药品定点资格的,两项申请一并提交。审批流程由各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并报市医保局备案。各区县(自治县)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定点药店的检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直至按照协议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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