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2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具体上下限标准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上一年度职工本人领取工资的月数。
(二)2023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3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且不得低于5%,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月缴存额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部分+职工月缴存部分。
(二)单位月缴存额=职工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额=职工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办理方式
(一)已开通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版网厅的,登录单位网厅自助办理(http://zfgjj.qinzhou.gov.cn/)。
(二)未开通单位版网厅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调整人数3人以上的同时提供电子版表格)到柜面办理。
五、相关要求
(一)单位必须完成2022年12月的汇缴后,方可进行2023年度基数调整(部分单位选择每年7月进行基数调整的,在完成2023年6月汇缴后进行调整)。缴存基数一年调整一次,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再变更。确因核定有误造成职工缴存基数错误的,可申请办理更正。
(二)单位调整缴存基数,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钦州市兴桂北路58号钦江丽景小区7号楼二楼大厅归集业务窗口(市本级、钦南区、钦北区、自贸区钦州港片区)。
(二)灵山县体育馆足球场旁新澳丽园二楼归集业务窗口。
(三)浦北县东滨路东方丽园8号楼一楼归集业务窗口。
(四)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中,如有疑问,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777-3891838、2856190(市本级含自贸区钦州港片区)、3685882(钦南区、钦北区)、6212960(灵山县)、8316882(浦北县)。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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